青岛市新劳动合同范本 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担当违约金。 4.用人单位应根据双方商定支付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