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损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其次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头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头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商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头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