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其次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与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依据其具体状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患病意外损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