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精神病防治机构)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 为保证广阔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劳动和.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法(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托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商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仔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其次条乙方应仔细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需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需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有特地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或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