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示.本) 用法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本,供当事人商定用法。 二、本合同所称的出卖托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是指托付居间人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买受托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是指托付居间人买入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居间人,是指为托付人供应居间服务的,依法设立的具有二手车经纪活动资格的组织和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二手车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 接受托付从事二手车居间业务的组织以及供应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不具备上述资格的,不得与托付人订立合同。 三、托付人在托付有关二手车事务前,应查验接受托付业务的居间人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营业执照、有关服务范围以及供应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居间人应予以配合。 四、出卖人必需拥有出卖车辆的全部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