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前期上海物业服务合同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本,适用于住宅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示.本的内容。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采纳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4、本示.本的服务期限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其次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商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规定确定。 5、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 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担当。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本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