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交割监管版)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方法制定的示.本。 二、合同当事人托付监管机构对房地产交割进行监管的存量房地产买卖适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确定;【】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依据实际选择。 四、房地产买卖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留意以下问题: (一)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共有人应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共有人在出售房地产前,应与其配偶协商全都,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该共有人担当法律责任。 (二)房屋交接是出卖人按商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三)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用法功能。出售超过合理用法年限的房屋,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