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幼儿园劳动合同 原告徐*,男。 被告上海市*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赖*,职务院长。 托付代理人陆*,女,系被告员工。 原告徐*为与被告上海市*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诉前调解不成后于XX年1月28日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清独任审理,于受理当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和被告托付代理人陆*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其通过12333劳动保障公共聘请网报名至被告处应聘门卫岗位,XX年2月5日接到了至被告处面试的通知,并被告知如面试合格将当场签订有效期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其即按要求至被告处面试。面试时,被告向其介绍了相关状况,并要求其填写了入园员工登记通知,又教导其填满了几份盖有被告公章的有效期为三年的合同书上之填充空格,其签完名后预备拿起合同认真看,被告却将合同收了起来,并以还要审批为由拿走了合同。当日,被告向其收取了一份求职证明,立刻支配其上岗。XX年3月9日,被告支配包含其在内的全体员工进行体检,其询问合同之事,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