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国土局土地使用合同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市国土局为一方(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深圳福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另一方(以下简称“用地者”)(“用地者”一词在本土地用法合同以及附件一的土地用法规章中的上下文许可的状况下亦包括用地者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于一九八九年月日在签订本土地用法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土地用法合同签订日期起三十()天内,由市国土局将编号为福田壹号地段,土地面积约平方米的地块(以下简称“甲地段”)的土地用法权,连同其上的权益,一次性出让和转移给用地者用法。甲地段位置图见本土地用法合同附件二宗地图红线范围。甲地段之面积以实际批出的宗地图为准。 土地用法年限伍拾()年从签署本土地用法合同日期起计,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土地用途如附件四之进展大纲图,包括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以及商业楼宇(上述各项定义见土地用法规章)。 二、用地者同意支付下列款项成交甲地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