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商定租赁期限或者商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商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纳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商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近平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未明确商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连续用法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