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讯会议网络联机服务契约 第一章服务范围 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供应视讯会议网络联机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其次条乙方需具备连结本服务两端之数据专线,其频宽需符合甲方所规定之最低要求;乙方若用法甲方之数据专线,有关该数据专线之权利义务,依该数据专线相关合约之商定;其它相关设备,如视讯会议软件、硬件,依乙方与设备厂商之其它相关合约商定办理。 第三条乙方若有特别需求或交易条件未载明于本契约中,则应与甲方另行签定其它契约。 第四条本服务限制条件如下: 一、透过ip连结方式上网进行视讯会议。 二、本服务透过网际网络(internet)进行视讯会议,在传输品质上与一般传统视讯会议传输方式不同,现阶段依网络传输影像品质为主。 三、若透过其它电信数据专线进行之视讯会议,本服务无法保障其传输品质。 其次章申请程序 第五条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不得以二个以上名称登记,且应将乙方名称及其代表人之全名据实填写于申请书,并签名或加盖与乙方名称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机关、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