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使 用 说 明 1、依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苏州市实际,印制本合同示.本。 2、本示.本于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空格部位供甲乙双方以打“” 方式选定,未选择部位打“x”)。 4、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5、签约之前,合同双方应当认真阅读本示.本的内容,对文本中的条款及专业词汇理解不全都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询问。 6、合同签订生效后,手写项及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对该部分内容意思表示全都,涉及到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7、依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