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填 写 说 明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仔细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全都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准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帐号: 托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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