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机租赁协议 同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共同进展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设备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备配置 甲方将神钢 sk200-8 式挖掘机设备一台及管理人员一名,租赁给乙方用于 工地用法。 二、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个月,如超出艇期则按实际小时(150 元/小时)计收租金。若因乙方缘由,租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甲方将按一个月收取租金,并且设备进退场全部费用均由乙方全部负责,租期未满半年,进退场费用也需乙方负责。 三、租金计算及付方式 。 1、此设备按月计算租金,每月租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2、从设备拖车当日起(即 年 月 日)计收租赁租金,到乙方电话通知设备退场并全额付清租金及相关费用当日为合同截止日。从拖车当日收取一个月租金叁万元整(30000)。后每隔 30 天结算一次,不得拖欠。如乙方逾期未付清租金,甲方每天将按所欠租金总额的 3收取滞纳金。并有权停止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