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同条款内容与双方违约责任 开发人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讨论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讨论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托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托付开发合同讨论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讨论开发人未按方案实施讨论开发工作的,托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讨论开发方案并实行相应的补救措施。讨论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讨论开发方案的,托付人有权解除合同,讨论开发人应当返还讨论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托付人所造成的损失。 2、讨论开发人将讨论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托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讨论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讨论开发工作。经托付人催告后,讨论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讨论开发工作的,托付人有权解除合同,讨论开发人应当返还讨论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托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讨论开发人的过错,造成讨论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商定条件的,讨论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讨论开发人的过错,讨论开发工作失败的,讨论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讨论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