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区域性总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1、甲方托付乙方为 省 市(县)的区域性的独家总代理,代理xx产品的销售、广告宣扬和售后服务,包括今后开发的系列新产品。甲方不得在上述区域销售该产品,也不允许其他人在上述地区销售该产品。乙方独立担当民事责任,有权在上述区域内设立分代理和分经销商,有权组织业务活动,并担当业务所需的旅差费、会展费、区域广告费。甲方对分代理和分经销商不担当责任,不干涉其业务。 2、甲方供货出厂价为:2型(超声波清洗) 元/个,2型(内镀钛金) 元/个;3型 元/个。甲方开具发票并担当运费,乙方若需发汽车快运、铁路快件包裹或集装箱运输则另付运费。 3、乙方保证在以上区域内的年销售总数:2型离子水瓶 个,3型离子水瓶 个;首批进2型(超声波清洗)产品 个,2型(内镀钛金)产品 个,首批进3型产品 个。乙方除向甲方汇付首批进货的货款(和运费) 元以外,并汇付年销售与首批进货数之差额的1/10货款( 元),作为取得总代理权的定金。 4、本合同生效后,假如乙方一年内能完成总代理的年销售总数,该总代理权定金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