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合同 第一条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刻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托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恳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恳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托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分辨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 其次条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别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觉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刻告知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