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公司依据本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支付下述损失及费用: (一)(甲)由于被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污染沿海或可能产生严峻危急污染沿海,被保险人实行合理措施清除漏油或其混合物而支出的费用以及(乙)补偿有关政府清除被保险船舶有任何程度过失所致的漏油或其混合物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二)由于被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责支付的赔偿。 (三)依据法律应予负责的或由于被保险船舶航行或管理上的疏忽或与被保险船舶有关的任何其他疏忽行为或失检而造成的其他的船舶或其财产(包括有关费用和杂费),任何固定的和浮动的物体、陆地或水的灭失和损坏,但在任何状况下,本条款责任不包括本公司船舶险条款第一条第(2)项规定可以取得赔偿的此类损失及费用。 (四)依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只残骸的起浮、清除、破坏,建立标灯或标记所支出的成本费用或者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予担当的此类费用。但获救物料与残骸价值应首先自上述费用中扣除,本公司仅对其不足之数予以赔偿。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