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工商(分局)局、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服务合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进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本)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望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工商(分)局、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执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本)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印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屋管理局、房管局、工商(分)局共同分发。 二、修订后的文本于XX年7月1日起施行,原XX年印发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本)作废。 三、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要仔细学近平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本),提高前期物业管理的合同意识,确保我市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三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印发示.本通知 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中国物业协会、市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