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甲方(托付人):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托人):|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用法权用,为业主制造优美、干净、平安、便利、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物业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书面如下: 一、 物业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 甲方将位于区路的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托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二) 管理事项包括: 1 房屋的用法、修理、养护; 2 区内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用法、修理、养护和管理; 3 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 公共生活秩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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