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 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 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深圳市安监局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光明区范围内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危险边坡、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四)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对上述事项的举报,由光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安全监管部门)集中受理。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安全隐患的,区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者直接移送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