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交易行为,维护集体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 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 198 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 55 号) 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新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公司,以及依托社区和侨民点新设立的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社区股份公司”)的“三资”交易活动。第三条 纳入集中交易的项目和范围:(一)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物业和土地有偿使用;(二)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非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