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1) 营业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2) 床位在 30 个以上,具有住宿服务功能的营业性场所。(3) 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餐饮场所。(4) 固定座位数在 200 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所。(5) 以会议服务功能为主的会堂。(6) 营业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数在300 个以上的集贸市场。(7) 营业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美容美发、室内摄影等场所。(8) 展览馆。2、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 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厅、卡拉ok 厅、 ktv 、夜总会等娱乐场所。音乐茶座、酒吧、陶吧、画吧、水吧等休闲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健身、按摩等营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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