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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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金水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达到“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二)编制依据。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 号)、和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三)适用范围。本案适用于金水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

2、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1.特大型: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2.大型: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2 3.中型:因灾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4.小型: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四)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灾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地质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3、二、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区地质灾害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站在严格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反攻认真履行职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讲政治、讲纪律、讲大局、讲奉献,全力以赴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指导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一)区国土局: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收集灾情信息,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情况,并负责地质灾害的现场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力量加强监测,防止灾害发生

4、或者灾情扩大;会同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做好抢险救灾的部署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3 情况做出统计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二)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做好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三)区发改统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筹集、使用安排和救灾物资的筹措供应。(四)区交通局:定期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巡查和复查。对于尚未直接影响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对于直接影响的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采取应急排危除险的措施。对于

5、特别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编制专门应急预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路线的畅通;在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五)区农委: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开展水库周边、水利工程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工作,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领导小组通报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汛情动态。(六)区建设局:组织、协调对有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地质灾害地区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协调灾区供水、供气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供水、供气;组织、协调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 4 (

6、七)区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负责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分配、调拨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救济;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八)区卫生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九)各辖区派出所:负责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疏导交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十)宣传部门: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十一)区文化旅游局: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在危险地段设置醒目标志,警

7、示过往车辆和行人,保障游人安全;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报告灾情。(十二)区安监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十三)区人防办:负责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场所。明确各级负责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十四)有关各街道办事处在地质灾害发生的区域内开展 5 抢险、宣传,组织群众安全转移、撤离。(十五)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三、预警防范(一)防治方案。区国土资源局会同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

8、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可行、行之有效的防灾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质量责任人。(二)险情巡查。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人民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危险区域的边界设置警示牌,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的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金水区地质灾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做好排查、巡查、监测和排除排危险工作。(三)落实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

9、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并将防灾负责人公开公示。要加大汛期巡查监测频率,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发出预警,要重视和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配备必 6 要的装备,组织广大群测群防人员上岗到位。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四、信息报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保障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单位和个人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在向区政府和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越级上报至市、省人民政府

10、。(一)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造成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分析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二)报告的时间及要求:各街道办事处、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在 1 小时内报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报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并在 4 小时内报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报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区人民政府

11、。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的区人民政府、群众自治 7 组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三)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同时上报,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之后迅速报告相关信息,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终报。(四)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五、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一)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区主要领导或

12、者相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指挥。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并监测掌握灾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区政府在立即启动金水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基础上,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导组及专家组的协助下,区地质灾害领导小组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互相协助,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转移 8 安置、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全力做好现场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调查处理结果

13、等按要求上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二)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及区国土资源局,区政府立即启动金水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并监测掌握灾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区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互相协助,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及时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局报告。现场处置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六、灾害的善后处理(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地质灾害领导小组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

14、绪,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对仍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要做好避让搬迁或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二)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 9 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七、奖励与处罚(一)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二)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防治和救灾义务;截留、挪用或者贪污应急防治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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