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一)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5、全县80%的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指标要求类别序号指标名称指标完成情况珠江三角洲东西两翼山区12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单位 GDP 能耗(吨标煤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 / 万元)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8000 6000 4500 0.64/万元)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经济发展指标 20约束性指标33 0.55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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