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 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14 年 9 月 22 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省长2014 年 11 月 6 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 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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