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颁布机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时间 :1982-05-21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1982 年 5 月 21 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2 年 6 月 19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我省城市逐步建设成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 荣、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条市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建管理部门)是 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第三条本暂行条例适用于全省的建制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社队单位和居民,均应遵守。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每个城市必须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功能分区、道路系统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广州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