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 教育方针政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同时为正确、科学评价学生, 为学生学年评优评奖、 扶困助学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德、学业、文体和能力四个方面。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比例为:品德测评占15%,学业测评占 65%,文体测评占 10%,能力测评占 1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15学业测评得分 65文体测评得分 10能力测评得分 10。各班依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优评奖, 学校和院系依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及其名次进行优秀毕业生的 评选和就业推荐。第四条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第五条综合素质测评适用的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14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