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1995 年 1 月 13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 年 12 月 1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 的决定修正,2002 年 10 月 13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客车,由各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