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 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 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规范。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适用本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者是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 当按照本规范要求, 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第四条 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