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 ”)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区资源,维护风景区生态环境,促进风景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风景区内的规划、保护、利用、日常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风景区的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原则。第四条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履行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湖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湖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由利州区湖区管理机构负 责。县区人民政府发改、旅游、民政、财政、国土、环保、规 建、交通、水务、农业、林业、文化、体育、安监、扶贫移民、投资、公安、城管、卫生、民宗、航务海事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风景区内的监督管理工 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