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门承担本辖区人民防空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工业信息化 、公安、财政、环保、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水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卫计、国有资产、 国土规划 、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说明:本条第 3 款修改理由是广州市委办公厅11 号文第 18 条意见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