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并实行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包括非经营性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范。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领取备案证明。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 应当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备案证明遗失或毁损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停车场经营者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可以到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广州交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