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 扶持办法) 精神,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评审认定、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条件的,均可享受扶持办法规定的奖励和扶持。第二章总部企业奖(具体以发改局的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为准)第一节总部奖励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 个 、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