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75231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穗国房字 1999218 号颁布日期: 19991018实施日期: 19990901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根据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均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各区国地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持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州 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第六条一级资质条件:(一)有 2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