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规范造价从业行为,提高造价成果编审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国发2014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 法(建市 2017241 号),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0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价从业人员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造价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协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好管理 工作。开展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第四条造价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从业行为,忠于职守, 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守国家和商业秘密。第五条具有执业资格的造价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