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 环境,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督促建设 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 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47 号)、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 知(建市 2007 9 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 2007 17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 价,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 工和监理活动, 以及注册后的活动进行诚信量化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分别计算其综合诚信评价分数并进行动态排名。第三条诚信综合评价范围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