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 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且已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采集、 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评价、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活动。第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在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时,应遵循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