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 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公证事项及相关事务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公证 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基本原则 】 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和当事人付费的原则。第四条 【 价格形成因素】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制定和 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以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具体公证事项因社会需求、所需时间以及疑难、复杂和风险程度不同而形成的个别成本差异等因素,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保障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来确 定。第五条【价格管理方式】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实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