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 20010729实施日期: 20010901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 一 章 总 则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 八 章 附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