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全区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实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适用本标准。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要求实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四条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公信力,最大限度地提高 工作效能,实现执法效能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做到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