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资质、纳税情况)、施工现场行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诚信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