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以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全区推行信息网络技术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