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建设,规范考试场地的管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 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 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以及有关规定、 技术标准,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新建和改建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地的管理。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进行驾驶人考试执法的场所。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筹资金建设考试场地,并负责管理。 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考试场地、 考试车辆暂时不能满足考试需要的, 可以使用驾驶培训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 考试车辆进行考试。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 考试系统、 考试车辆应当符合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