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松材线虫病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安全和造林绿化成果,促进经济和生态建设稳步发展,遏制松材线虫病严重发生和扩散蔓延的势头,提高防治成效,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 117 号)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林生发2018 110 号)检验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鉴定机构通用要求( RB/T 214-2017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抽样、检验、鉴定等活动及相关单位的检疫鉴定管理。第三条定义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定义:松材线虫病: 有松材线虫寄生在松树体内引起松树迅速死亡的一种毁灭性林木病害。疫木: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松材线虫病鉴定: 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机构受具有相应权力或管理职能部门或机构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