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1 年 5 月 2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6 月 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 正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新建物业, 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其他物业, 应当创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