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陆生野生动物收容 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是指受法律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 。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处理。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或非法收容(藏)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科学、 就近和防病防疫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并负责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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