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2011 年 10 月印发)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规范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行为,促进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 殖、经营利用、运输等活动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受国家重点保护的、广西重点保护的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以及从国外进入我国后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救护、研究、科学试验、 展览以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所称经营利用, 是指从事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