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