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以及建筑预制构件厂、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厂的产品及原材料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厅对全区的监督抽测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监督抽测,具体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 监督抽测的检测试验工作, 由组织或实施监督抽测的部门委托具有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第五条 监督抽测的内容包括:(一)工程实体质量;(二)在建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